Polyacrylamidomethyl benzylidene camphor
聚丙烯醯胺甲基亞苄基樟腦
Cas No:113783-61-2; 147897-12-9
防曬劑,衛生署公告為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妝品,添加此成份之產品需向衛生署登記為含藥化妝品,產品中使用量不得超過 6%[1]。
[1]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60319305號,96/06/2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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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-06-06

Glyceryl PABA是一種紫外線UVB防曬劑,屬於化學防曬劑,也是傳統防曬劑PABA的衍生物,一般單獨使用濃度為3%,與別的防曬劑組合使用濃度則為2~3%,被歐盟批準使用在防曬霜中,但美國FDA不批準使用,因為中等濃度即對皮膚有刺激性,所以用量不得超過3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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